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第五章 审查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四)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