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