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