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