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