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