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