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 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 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 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 现场走访、查验; (七) 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