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