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