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