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