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