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