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