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