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