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四十条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经审查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返还。诉讼程序终结后,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领取人应当在返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返还清单、物品照片应当附入卷宗。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