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