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