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