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决定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款物,故意拖延不返还的,应当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