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 第十条 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