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程序 第九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 第十条 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 第十一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原地封存)清单一式四份,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扣押、冻结下列款物,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