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司法行政、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