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的常规、专门、机动巡回检察。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的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巡回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跨省交叉巡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