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