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