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