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