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复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复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