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