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