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