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为重点评查案件,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评查,由案件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办案部门组织开展:
检察官超越授权范围、职权清单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新发现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
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
检察官超越授权范围、职权清单作出处理决定的;
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
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新发现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
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