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五章 量刑建议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量刑建议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