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