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