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