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将审查情况、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本院侦查监督、公诉、侦查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