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