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