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其他方式。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