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络犯罪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可以借助多媒体示证、动态演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相关技术操作,并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出示电子数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
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过程;
电子数据所反映的犯罪手段、人员关系、资金流向、行为轨迹等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
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