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案情疑难复杂的;

跨国(边)境、跨区域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的;

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合法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案件涉及技术手段专业性强,需要控辩双方提前交换意见的;

其他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