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取证意见:
能够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及时扣押、封存;
扣押可联网设备时,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方式,防止电子数据被远程破坏;
及时提取账户密码及相应数据,如电子设备、网络账户、应用软件等的账户密码,以及存储于其中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等;
及时提取动态数据,如内存数据、缓存数据、网络连接数据等;
及时提取依赖于特定网络环境的数据,如点对点网络传输数据、虚拟专线网络中的数据等;
及时提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注意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