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请;发现提请或者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