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没有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的;
对实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
没有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公开进行,矫正档案未进行保密,公开或者传播其姓名、住所、照片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以及矫正资料等情形的;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没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的;
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的;
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