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必要时,可以再次讯问被告人;

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根据案件性质,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拟定讯问提纲、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和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