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