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